駕駛員翻車丟了一車魚 雇主訴訟討要賠償款
作者:萬小永 王文睿 發布時間:2011-08-30 瀏覽次數:555
從事水產批發的老板徐某雇傭駕駛員用徐某自己的貨車往南方送魚,可貨車在行駛途中發生側翻,水箱里的8000多斤鯰魚在高速路上“死光光”,在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壞進行理賠后,徐某和駕駛員無法對鯰魚等損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徐某向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做出裁判:駕駛員僅需承擔30%的賠償責任,8月29日,該判決正式生效。
經過審理,法院確認徐某的經濟損失為87700元,其中包括8000余斤鮮魚、水箱和氧氣筒三部分的損失。交警對事故的責任認定顯示,貨車在高速路上發生側翻是由于駕駛員對路面觀察不夠、操作不當所致,駕駛員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同時,法院還確認了雙方的雇傭關系。
銅山法院認為,駕駛員作為原告徐某的雇員,在從雇主處獲取勞動報酬的同時,也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勞動的義務。對雇主交由其保管使用的財產應盡到最基本的注意義務。由于其操作不當,駕車側翻,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有明顯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雇員與雇主的地位和經濟能力的差異,雇員對雇主的財產損失只可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駕駛員賠償原告徐某魚箱、氧氣筒、鮮魚的損失87700元的30%,即26310元。
為何駕駛員負事故全責卻只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對此主審法官對該判決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本案中雇主徐某自行承擔的70%賠償責任實際是過失責任,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雇員代表了雇主的利益,并且為雇主所控制,是雇主“手臂的延伸”,根據民法委托代理理論,雇主責任在所難逃。二是根據報償理論,“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由獲利者負擔危險是公平正義的要求。三是合理分擔危險的損失理論,也就是說,雇員職務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實際上是雇主的一項商業成本,雇主可以通過價格、費用、責任保險的方式來吸收和分攤損失,并可在全社會的領域內分散風險。四是雇主在選擇雇員時存在過失,雇主應該選擇有工作能力的人為他工作,因為雇主選人上存在過錯,那么他就應該為他的過錯承擔雇員的賠償責任。
同時就雇員而言,從事雇傭活動僅僅是謀生的需要,確定他的賠償責任應參考雇員的工資水平、生活狀況,充分體現人道主義精神,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賠償不應造成雇員的生活困難,否則這種分擔就不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