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訂親父母收取禮金后,父母保管并支配,后因性格不投,婚約解除,要求返還遭拒,遂將女友即女友父母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未婚男青年小高與未婚女小月20095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小高為小月購買了金手鏈、金項鏈、金戒指,價值一萬余元。2009101日小高與小月訂婚時,小高給付禮金86000元,由小月母親接收。后小高與小月間因性格差異而產生矛盾,為返還禮金一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高某于20115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月及小月父母返還禮金86000元及金手鏈、金項鏈、金戒指,價值1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的婚約,不受法律保護,且法律規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原要求被告小月及小月父母返還彩禮,依法應予支持。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被告所收彩禮可酌情返還。被告小月父母辯解沒有保管和支配彩禮,與事實不符,故本院對被告此辯解不予采信。對被告小月父母辯解不應為當事人的意見,因被告小月父母在本案中負有返還義務,故其作為被告并無不當。原告主張的彩禮是禮金與金手鏈、金項鏈、金戒指實物,但原告對“三金”的具體金額,無充分證據證實,雖提供了證人證實,但證人僅陳述了“三金”價值15000元左右,對“三金”的大小、重量無法確定,且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對返還“三金”的請求表述為價值為15000元,故可視為要求被告返還“三金”對應的價款。綜上作出被告小月及小月父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禮金及金手鏈、金項鏈、金戒指共計人民幣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