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9日,江蘇省泗洪法院對一起代理銷售合同作出一審判決,解除原告泗洪縣明達商貿公司與被告南京金點子銷售公司于2007228日簽訂的“泗洪御鴻國際商城·御鴻國際花園”代理銷售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借款12.5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20072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泗洪“御鴻國際商城.御鴻國際花園” 代理銷售合同》,就被告代理銷售御鴻國際商城.御鴻國際花園項目全程策劃、廣告推廣及代理銷售事宜達成協議。雙方約定銷售范圍為:泗洪泗州西大街建筑面積45590平方米的御鴻國際商城.御鴻國際花園項目全程策劃、廣告推廣及代理銷售工作。代理期間約定為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直至本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最后交房日期后2個月止;在銷售代理指標條款中約定“為保證收益最大化,住宅因為需要依托商業的成功運作時請款推出產品(暫定為20079月,晚于商鋪銷售開始時間的2-4個月,可是情況經雙方同意提前開始銷售)”;關于違約責任約定為:本合同簽訂生效后,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至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依據本合同至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或單方面解除合同一方一次性支付10萬元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對該項目進行營銷策劃、宣傳推廣。但由于原告與他人之間存在糾紛導致工程延誤,該項目于200891日放取得預售許可證,并于20091018日開盤,在此期間被告對相關客戶進行登記,并簽訂部分認購書。由于受當時經濟危機影響,房地產市場亦出現萎靡情況,該房屋銷售業績較差,故被告于開盤后離開該項目,停止對該樓盤銷售,并于離開后雙方通話中告知不再履行合同。此后原告自行對房屋進行銷售。另查明,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原告于2007919日向被告借款12.5萬元,該款至今未予償還。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泗洪“御鴻國際商城.御鴻國際花園” 代理銷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則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被告離開原告項目,單方終止履行合同,違反合同約定,存在一定過錯。但是其終止履行合同是基于原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其所開發樓盤未在約定時間交付銷售,同時受當時經濟危機影響,房屋銷售市場不景氣,而被告為履行合同已支出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已由被告向原告另案主張),被告如繼續銷售將無法獲得相應利潤,達到合同目的,對此原告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亦屬違約。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原、被告雙方可根據雙方在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對方賠償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對于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因雙方過錯程度相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12.5萬元款項性質問題,被告抗辯認為系補償款,無證據證實,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故根據借條載明情況,該款應認定為借款。同時因該借條未載明借款期限,原告可雖是主張權利,故原告主張權利亦未超過訴訟時效。對原告主張給付12.5萬元借款請求,予以支持。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公司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