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漢受雇協助打樁卻被砸傷腳,雇主、分包方某建筑公司連帶賠償損失。近日,吳江法院盛澤法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賠償糾紛案件。

 

趙某、錢某從吳江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項工程,負責打樁工作。兩人雇傭周老漢協助添加枕木。一天在打樁時,周老漢進入打樁機區域內,要求錢某把打樁機停下來,準備添加枕木,可錢某未聽到周老漢的喊聲,結果周老漢被鋼管壓倒,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后經鑒定,周老漢因外傷致左足毀損傷構成九級傷殘。

 

面對高額的醫藥費,忍受身心劇痛的周老漢與雇主協商,可趙某、錢某卻遲遲不予解決。無奈之下,周老漢將雇主趙某、錢某以及吳江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十七萬多元。

 

趙某、錢某雖承認周老漢是他們的雇員,但只同意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認為周老漢被砸傷是自己造成的,應承擔主要責任。吳江某建筑公司認為,該打樁工程是其分包給趙某、錢某的,其根本不認識周老漢,愿意適當承擔點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老漢受雇于趙某、錢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趙某、錢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周老漢沒有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添加枕木,自己也有過錯,可適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吳江某建筑公司將部分打樁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趙某、錢某,應對趙某、錢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趙某、錢某賠償周老漢各項損失共計十二萬多元,吳江某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