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駐邊城鎮(zhèn)訴訟服務站聯(lián)合該鎮(zhèn)司法所、司法協(xié)理員、婦聯(lián)特邀調解員和下蜀法庭法官,成功訴前調解了一起涉及35戶村民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群體性糾紛案件。

 

經查,20097月,句容市邊城鎮(zhèn)雙楊村原合作社社長李某在任職期間,與鄰社村民趙某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將該社內三個水壩等承包給趙某經營20年,承包租金共計20000元。該社其他35戶村民得知承包情況后,認為該承包合同簽訂時李某沒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違背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決議,損害了集體和村民的利益,合同的效力應當無效。為此,部分村民多次阻止趙某向水壩投放魚苗而與趙某產生糾紛。在多次向有關部門信訪,并經有關部門協(xié)調沒有結果后,2011811日,該村35戶村民向句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李某和趙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并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將封堵政府大門。

 

為防止矛盾激化、妥善處理這起群體性糾紛, 823日上午,該院駐邊城鎮(zhèn)訴訟服務站聯(lián)合該鎮(zhèn)司法所、司法協(xié)理員、婦聯(lián)特邀調解員及該鎮(zhèn)、村其他工作人員,共同對這起承包糾紛進行調解。

 

通過上述多部門工作人員輪番調解勸說,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既從同村村民關系角度著手作勸解工作,也從法律的角度向雙方當事人宣傳解釋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及解除合同時損失的賠償?shù)确梢?guī)定,促使二被告認識到合同簽訂中的不妥之處,同意解除合同,但趙某要求對其在水壩中的資金投入進行賠償。之后,訴訟服務站工作人員又對雙方展開了新的一輪調解,勸解趙某就合理性損失進行賠償,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解除李某與趙某簽訂的合同,35戶村民補償趙某經濟損失45000元,趙某在水壩所有投入的設施均歸35戶村民所有,今后雙方無涉。

 

糾紛協(xié)調結束后,35戶村民代表及趙某、李某均對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極大的感激之情,感謝多部門從速從快地妥善處理了這起涉及到35戶村民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群體性糾紛,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