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路過一座簡易橋梁時不慎墜落身亡。她是從橋上不慎墜落的,還是從旁邊的護坡滑落的?是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還是橋梁的橋面不平整、護欄缺失導致的?824日,睢寧法院審結了該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死者盧老太的親屬因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盧老太系從事發橋梁墜落身亡而遭敗訴,索賠14萬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0122日,年逾七十的盧老太駕駛人力三輪車趕集回家,途經該縣某鎮的一座小橋時,不慎連車帶人一起跌到該橋東面的護坡上,當場摔成重傷,后被送往縣中醫院搶救3天,經診斷盧老太傷情為廣泛性顱腦挫傷、腦疝、枕骨骨折。因傷勢嚴重,同年124日盧老太不治死亡。盧老太的親屬認為,盧老太駕駛三輪車經過事發小橋時,因橋面不平,加上該橋護欄缺失,不幸從橋面跌落至橋底,盧老太的死亡是由于橋梁管理部門對橋面相關設施缺損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故將該縣水利局、當地鎮政府、公路管理站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14萬元。三被告一致認為其不是事發橋梁管理機關,不應承擔責任。對盧老太是否從上述橋梁墜落身亡存有疑問。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盧老太親屬主張盧老太駕駛三輪車途經三被告管理的橋梁,因橋面不平、護欄缺失,導致盧老太從橋上跌落死亡,其應當證明盧老太系從橋上跌落而死亡;再證明該橋梁的責任主體存在過錯。原告方雖然提供了一系列證人證言,但證人僅看到橋下有人受傷,并未看到盧老太是如何掉下去的;最關鍵的目擊證人陳述盧老太系駕駛三輪車從橋上缺失的護欄處掉下去,而其陳述與原告親屬主張盧老太是牽著人力三輪車過橋時發生的事故相矛盾。故法院認為原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盧老太從橋上跌落身亡的事實,在告知原告可待證據充分后另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