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購房協議書,卻因購房人不能按時支付房款,不僅被開發商解除了購房合同,還被倒扣了2萬元購房定金。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06月,句容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市民王某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認購協議書各一份,雙方約定由王某購買房產公司開發的位于句容市下蜀鎮某樓盤普通住房一套及庫房一間,總價25萬余元,王某在簽訂合同時支付定金2萬元,其余款于20107月前一次性付清,但王某未能按約定付款,經房產公司多次催促,王某至今未履行合同支付房款。20114月,房產公司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認購協議書,其支付的定金不予返還。

 

20118月,經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認購協議書各一份合法有效,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應承擔民事責任,其給付定金后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于是依法判決解除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認購協議書,被告王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