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日,在銅山法院執行局楊貴亮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妥善阻止并化解了一起涉村上訪案件,解開了雙方當事人長達3年之久的隔隙,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19993月,劉集鎮某村村委會書記委托中間人找到徐宜良協商,準備在徐宜良位于該村牛屋東的責任田內建造配電室,商談后達成協議,村里在牛屋東土地內建造配電室及相應院落,每年支付100元補償款。配電室建好后,第三年因村委會沒錢支付,即用本村張亮的半畝土地給徐宜良耕種,抵償原商定的100元。自2000年農村電網改造后,該配電室廢棄,現由第三人劉莉使用。2008525日,徐宜良拿到了政府頒發的包含爭議土地在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土地面積1畝,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土地性質為基本農田,用途為農業生產經營。因為配電室已廢棄,徐宜良多次找到村委會協商,要求歸還承包地,但村委會均拒絕歸還,無奈之下,徐宜良將村委會和劉莉告上了法庭。法院經審理后做出判決:劉莉立即搬出該配電室及院落,村委會內將配電室及院墻拆除并清理干凈。

 

徐宜良打贏了官司,本想著可以要回自己的田地,可是判決都生效將近兩年了,劉莉仍然住在配電室里,多次找到村委會和劉莉協商無果,徐宜良到法院申請執行。他認為自身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揚言要到媒體和上級上訪。執行法官楊貴亮接到此案后,不顧天氣炎熱,深入地頭,苦口婆心的多次到被執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耐心講解法律知識,法官的辛苦感動了被執行人,不到一周劉莉就搬出了該配電室及院落。隨后楊法官又找到村干部,要求盡快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村干部卻以種種借口推脫。此種情況引起了執行法官的注意,經過走訪村民,執行法官注意到,由于這是多年以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村干部換了好幾任,而此案又判決村委會敗訴,村委會再安排人去清理,村干部怕在村民面前沒有威信。執行法官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和村干部促膝長談,耐心講解,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由村委會出資500元,徐宜良對該房屋自行拆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