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為了獲得車輛的所有權,謊稱發生交通事故向車主索要相關證照,和中介聯手編造買賣合同及簽章,堂而皇之地辦理了過戶手續。24日,銅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處該二手車買賣合同無效。

 

2010524日,李濤購買了“江淮牌”牽引貨車一輛,價值23萬余元,后又以5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拖車一掛,并于當月27日辦理了等級手續。由于生意繁忙,李濤聘用了馬響為司機專門從事貨運業務。馬響精明能干,處事得體,深受李濤信任。20113月,正在外地談生意的李濤接到了馬響的電話,馬響聲稱自己開車在回來的途中出了事故,處理事故需要相關的證照。眼前這筆數目不小的生意自然不能半途而廢,抽不開身,李濤便用特快專遞把關于車輛的相關證照給馬響寄了去。馬響辦事向來周到,可這次李濤的算盤徹底打錯了。42日,他得知自己所有的牽引車及掛車均已轉移登記到馬響的名下。經查,馬響拿了自己的身份證、車輛行駛證等證件與中介工作人員楊瓊惡意串通,由楊瓊編造了一份江蘇省二手車買賣合同,并在買賣雙方一欄分別替他們簽字,然后到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開具了發票,到車管所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自己的車莫名登機在他人名下,一氣之下,李濤將馬響、楊瓊連同舊機動車交易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訂立應遵循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涉案車輛的購車發票及初始登記車主均為原告李濤,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馬響是車輛的共有人,故法院認定原告系訴爭車輛的所有權人。被告馬響以該車有自己的投資為由,采取騙取相關證件、偽造買賣合同等不正當手段,將無權處分的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故涉案買賣合同無效,相關車輛依法應予返還。被告楊瓊作為車輛中介業務的從業人員,在利益驅使下,未經車輛所有人授權偽造車輛買賣合同,協助被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舊機動車交易有限公司作為專門從事機動車交易的單位,應當對涉案買賣合同主體及合同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其在未盡實質審查義務的情況下即開具發票,使被告馬響的非法過戶得以完成,故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遂依法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被告馬響將涉案車輛返還給原告李濤。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