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婦女將同鄉騙至江蘇,以給他人介紹對象為名詐騙。831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詐騙案。被告人殷某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1628日,云南省羅平縣九龍鎮阿者必村34歲的婦女殷某結伙其丈夫劉某(另案處理),經事先計議,將王某從云南騙至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青墩鎮。同年71日,殷某及劉某通過他人聯系到射陽縣特庸鎮北洋居委會村民薛某,以介紹王某給薛某為妻的名義,騙取薛某人民幣25000元。殷某及劉某共同得贓款人民幣15000元。

 

殷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6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案發后,殷某、劉某的親屬已代為退還被害人薛某人民幣2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給他人介紹對象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且其親屬已代為退出全部贓款,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