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日,江蘇大豐法院利用公安部門的警務平臺,圓滿執結一起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

 

董某訴稱,200510月,吳某向其購買建材,尚欠貨款12800元,董某多次持欠條向吳某索要未果,遂一紙訴狀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給付貨款及利息14450元。法院認為,被告吳某購買原告貨物應當及時支付貨款,出具欠條應當及時償還,現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后吳某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官多次到其住所進行傳喚,吳某拒不到庭,詢問家人,家人也不配合。歷時5年,執行法官苦苦追尋,利用各種方法,就是不見吳某現身。

 

今年,大豐市法院與大豐市公安局建立了協作機制,利用公安警務這一平臺,不出一個月,吳某便讓大豐市西團派出所發現其蹤跡,西團派出所立即將以上情況反饋給西團法庭。該庭通過工作將吳某傳至法庭,在強大的壓力下,吳某自覺履行了法律確定的義務,使本案得以執結,歷時5年陳案終于劃上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