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寶應法院審結一起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一定數額罰金。

 

2011年9月,被告人張某受朋友郝某之托,在某銀行為郝某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辦卡期間,張某得知信用卡可以辦理附屬卡,于是,張某在郝某不知情的狀況下辦理了一張附屬卡,在銀行登記資料時,除了信用卡持有人的姓名,張某將電話號碼、郵寄地址等資料均填寫了自己的信息。2012年1月,張某拿著郝某的信用卡附卡,先后取現和刷卡消費近萬元。時隔不久,郝某發現自己的信用卡被盜用,便找到張某訊問并報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犯信用卡管理法規,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張某于案發后退出涉案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張某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