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年來的物價上漲,使得老百姓的生活成本不斷增加。由于當初離婚時約定的撫養費不能再滿足如今孩子生活、教育的需要,不少離異后撫養孩子的一方無奈之下,選擇通過法院向另一方討要高CPI帶來的“增多”的撫養費。日前,惠山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

 

小萍和小梅是親姐妹,小萍今年16歲,小梅今年14歲,都在學校讀書。200310月,姐妹倆的父親陸某和母親徐某因感情破裂,經法院主持調解后離婚。當時夫妻倆約定,離婚后,小萍和小梅跟著父親一起生活,母親徐某以共同財產中應得份額折抵部分撫養費,每月再支付150元撫養費至小女兒獨立生活為止。

 

7年過去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兩個女兒的學費開支逐年提高,物價水平更是連年上漲,上揚的CPI曲線使得父親陸某的經濟收入入不敷出,難以為繼,而徐某支付的撫養費仍是七年前的150塊,不愿再多支付一分錢費用。20115月,兩個女兒將母親徐某告上法院,要求徐某自20111月起,每月承擔兩原告生活費各300元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并從20111月起與父親陸某共同承擔兩原告的教育費、醫療費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法庭上,目前徐某辯稱,物價上漲是事實,但增加撫養費也要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來定,其目前月收入近12001300元左右,可能還會面臨失業,而兩個女兒有失地農民補償金和助學金,自己也時常買些衣物給原告,所以不同意再增加撫養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03年兩人離婚時,所涉及的共同財產一臺洗衣機和一臺冰箱已經歸陸某所有。離婚后,徐某曾去日本打工三年,目前在無錫某電子公司工作,20113月、4月、5月的工資收入在19002000元之間,而并非其所稱的“12001300/每月”。自2007年起,兩原告小萍和小梅每人每年享有失地農民補助600元,目前妹妹小梅每學期有助學金750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考慮到陸某與徐某離婚時徐某在共有財產兩件電器中的所有權股份已經沖抵部分撫養費,并綜合目前無錫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兩原告目前的實際情況以及母親徐某的收入水平,最終,法院判決徐某自20116月起,每月支付兩女兒生活費200元,此外,兩原告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由徐某負擔一半,直到兩原告獨立生活時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起訴至法院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案件逐年增多,究其原因,“都是高CPI惹的禍”。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即便勞燕分飛,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在CPI居高不下、子女上學的家庭負擔明顯加重的情況下,子女或撫養方向另一方主張增加撫養費,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而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費用,故本案中,小萍和小梅要求母親承擔一半教育費、醫療費的訴請合理合法。任何一方父母,都不能以“孩子沒有判給我”、“當初法院判決書就是讓我給這么多”為由,拒絕支付因物價上漲、教育成本上升等因素帶來的那部分增加的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