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法院埠子法庭成功調解結案一起離婚案件。

 

原告丁婧(化名)的父母由于膝下無子,在上世紀六十年代便收養丁軍(化名)為養子。1983年,在兩老的撮合下,作為兄妹的原、被告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雙方搖身一變由兄妹成為夫妻。在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雙方至今都未再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兩人生育了兩男一女。但由于性格差異,雙方婚后經常發生爭吵。2005年,原告丁婧從家里搬出來到城鎮上租一間門面房開商店,從此雙方開始分開居住。

 

開庭審理當天,被告丁軍沒有出庭。在庭審中,原告由于法律知識缺乏加上又沒有請代理人,所以并沒有就雙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證據。反而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一再強調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還要提供什么證據,并認為法官是在刁難自己。主審法官耐心向原告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后,考慮到原、被告身份的特殊性,并沒有急于當庭宣判。

 

庭審后的第二天,主審法官便趕到被告家中了解被告為什么沒有出庭參加訴訟以及被告的具體意見。當了解到被告主要是擔心離婚后,兒子會不管自己死活,到時候會老無所依的情況后,主審法官便立即與其在無錫打工的兒子取得聯系。幾天后,主審法官又約原、被告及其兒子、女兒到庭做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向其兒子和女兒充分說明了不管父母是否離婚,作為子女都要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并當著被告的面詢問其子女在被告年老時是否愿意承擔贍養義務。在得到肯定的答復后,被告才放下心來,本案也調解成功。

 

事后,原、被告均表示感謝法官對該案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強調雖然已離婚,雙方夫妻情義已了,但今后還是兄妹,只要對方有什么困難都會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