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寧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接道華作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未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0000元的賠償責任。

 

2011424154分,原告李志井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由阜寧縣阜城鎮城東村村部往城東村四組,沿G204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通城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同方向被告李正樓駕駛的由被告接道華所有的蘇J3S575號轎車發生相撞,致原告李志井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阜寧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用24169.76元。該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李志井與李正樓分別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經鑒定李志井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切除構成八級傷殘。被告接道華為蘇J3S575號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責險,未投保交強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李志井與李正樓分別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責任認定承擔責任。由于蘇J3S575號轎車未投保交強險,故應由該車輛的投保義務人即車主接道華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事故當事人按責賠償。對所投的商業險,應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理賠。遂判決被告接道華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被告李正樓賠償35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