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江蘇省連云港中院調解,江蘇電視臺節目主持人孟非與連云港國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國誠公司對其未經同意使用孟非肖像的行為表示歉意并予以賠償,孟非對國誠公司致歉內容予以認可。一起受到多方關注的名人肖像權糾紛得到妥售解決。

 

20101月,國誠公司與南京飛諾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諾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對國誠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開盤典禮及其相關活動雙方作出了相關約定。飛諾公司承諾邀請江蘇電視臺著名主持人孟非作為特邀嘉賓出席該典禮活動。活動當天,孟非作為特邀嘉賓參加了開盤典禮。20106月份,國誠公司在灌南縣新安鎮城區部分路段放置有孟非照片的“國誠華庭健康運動之家”的廣告燈箱,進行樓盤銷售廣告宣傳。孟非在發現國誠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后,要求停止侵權,國誠公司將相關廣告燈箱予以拆除。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后,孟非向灌南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銷毀侵權產品,拆除全部廣告,在全國性的報刊上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灌南法院非常重視本案的審理,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到庭旁聽了本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國誠公司未經孟非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侵犯了原告孟非的肖像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后果、過錯程度、獲利及原告孟非的社會影響力等因素,一審判令國誠公司停止侵犯孟非肖像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費用。孟非不服一審判決,向連云港中院提起上訴。連云港中院安排了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承辦該案,并要求立足于化解雙方矛盾糾紛,徹底解決問題,做深做細調解工作。二審法官在深入分析案情后,制定了詳細的調解方案,先實地走訪,后到南京與孟非及其代理人當面協調,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并詳細解釋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法律后果。經過兩個多月的努力,終于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國誠公司當天即一次性賠償了孟非訴訟損失,并承諾在連云港市級報刊上作如下道歉聲明“我公司未經孟非同意,使用其肖像用于廣告宣傳,在此特登報道歉!對由此給孟非造成的不利影響,深表致歉!”。

 

孟非及其主持的《非誠勿擾》等電視欄目在全國有較高的知名度,此糾紛受到了一定的關注。連云港中院采取有力措施調解結案,有效地鈍化了雙方的矛盾,不僅保護了孟非的合法權益,也對國誠公司以后的規范經營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