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少年在缺乏警示標志的水塘中游泳,意外溺水身亡。少年父母將水塘的施工單位某園林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30余萬元。近日,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

 

201189日下午,因天氣炎熱,正直暑假中的十四歲張某與兩個小伙伴一起去水塘游泳,不幸滑入深水區而溺水身亡。該水塘系某園林公司開挖,用于灌溉園林內苗木,水塘周圍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

 

事故發生后,張某的父母認為,水塘的所有人該園林公司未在水塘邊設置警示標志,而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應對張某的死負有很大的責任,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園林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0余萬元。被告園林公司辯稱,張某的父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對張某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園林公司開挖的水塘溺水身亡,園林公司作為管理人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亦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張某已滿十四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該認識到自己到水塘游泳可能產生的后果,張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充分的監護責任,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促成雙方調解解決,張某父母最終獲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220000元。

 

案件雖已結束,但悲劇無法挽回。天氣炎熱的暑假,是溺水事件高發期,孩子家長和池塘、水庫等管理者都應盡到自己的責任,避免悲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