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工作是民商事審判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法院生效判決能夠全面、順利執行的保證。經統計,我院2009年受理訴前保全案件112件,2010年受理205件,2011年截至7月受理165件,訴前保全案件數量逐年增加。隨著當事人法律保護意識的加強,在訴訟中主動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需求也不斷增長。然而,財產保全工作存在諸多不規范的地方,易引發當事人的不滿,也為以后的自動履行和強制執行埋下隱患。

 

一、當前財產保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財產保全手續不規范。在對財產保全過程中,未對需要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歸屬情況、需要對保管人、到場人制作筆錄,造成保全瑕疵。二是對財產保全裁定未能及時送達。部分法官對及時送達保全文書意識薄弱,特別是在對已保全的財產變更措施,解除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新擔保解除原財產保全措施時,未能及時送達,為執行工作埋下隱患。三是對當事人的財產保全復議申請答復遲疑。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未能及時審查,長期置至不理,不及時向復議人答復,造成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誤解與不滿。四是對保全財產保管不當,處分不及時。有的保全財產如汽車等因扣押時間較長,法院保管不當,存在車輛貶值、報廢、保管費用高的現象。導致執行中無法順利實現原來保全財產的效果,甚至因車輛本身價值不夠償付高額保管費用而導致車輛廢棄,損害當事人利益。

 

二、對策建議

 

一是提高對財產保全規范性的思想重視。把加強財產保全工作作為提高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規范采取保全措施,對不規范之處積極尋求解決方法,最大限度追求案件的有效解決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二是不斷完善財產保全工作的跟蹤與監督機制。審判管理部門在對卷宗審查時,嚴格審查保全財產手續的完整性,對沒有送達的案件及時提醒或通報。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審判法官對當事人的復議申請不能及時復查的要及時提醒。盡通過調解等方法提高審判效率,縮短財產保全的時間,及時處理保全財產,杜絕資源浪費。三是嚴格自律規范操作確保財產保全廉潔性。在開展財產保全工作時,不使用當事人車輛和接受當事人吃請,避免與當事人協同外出保全;進一步完善財產保全工作事后監督機制,提高當事人對法院財產保全工作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