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婦女土地權益不容忽視
作者:竇金虎 發布時間:2011-08-22 瀏覽次數:991
近年來,農村離婚案件不斷增加,家庭財產通過協商、調解或者判決得以分割,但很少對土地承包權益作出劃分,許多婦女因此而失去土地,不僅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合法權益也受到嚴重侵害,容易引發新的矛盾,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表現:
一是娘家和婆家兩頭沒地。農村婦女離婚后,娘家不可能再分給土地,而婆家的土地也不可能地隨人走。
二是農村婦女在婆家只是空掛戶,實際上沒有土地。由于受土地調整政策的影響,部分農村婦女結婚時,嫁入村沒有分給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戶口遷出為由收回承包地,農村婦女在結婚時就已失去土地,離婚后就更不可能分到土地。
三是農村離婚婦女戶口被強行遷出,承包地被收回。這種情況發生在人多地少和城郊的農村,一些村委會規定,農村婦女離婚后,戶口必須遷走,承包地收回,而本村婦女嫁入外村離婚的,本村不給落戶,也不分給承包地。
二、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農村離婚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差。部分農村婦女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離婚時不知道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也就沒主張對土地承包權益作出分割,一旦離婚,就會失去土地。
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際操作性較差。雖然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都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但上述規定太原則,可操作性較差,在現實生活中侵害、剝奪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村規民約致使農村離婚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有的村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為“理論”依據,制定了婦女出嫁后,一律收回所承包土地的村規;有的村則制定了“婦女離婚或喪偶后,必須將戶口遷出本村,且戶口不在本村的一律不得分配土地,分配的必須收回”等規定。
三、建議和對策
一是加強宣傳,提高農村婦女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意識。各級組織尤其是農村基層婦女組織要發揮優勢,多種形式加強對《村民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農村婦女自身也要積極學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質,在離婚時應主動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根據客觀實際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國家的土地調整政策是正確的,但是各地有各地的實際,政策和村規民約的制定不僅要符合實際,還應當注重社會性別。要把農村婦女權益問題列入法律予以保障,要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設專章集中、詳細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程序、方式等內容,減少和避免法律法規相互抵觸和不協調的內容。
三是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管力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村規民約方面的宏觀指導,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和亂罰款的條款予以清除;鄉鎮基層黨委、政府要通過培訓班的形式,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法律意識和依法建章建約的自覺性。
四是法院要加大對農村婦女權益的保護力度。在處理農村婦女離婚案件時,要合理分割承包土地,確保農村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對一般的口糧田、責任田等,法官應當根據夫妻以及家庭的實際情況,在征求村委會以及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有利于經濟發展、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家庭承包的大面積土地項目,如水面、灘涂等,還應在征求發包方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以雙方協商為主,有利于經營管理的原則進行分割。協商不成又難以核價的,采用競價的方式進行分割,出價高的取得承包權,并給予對方以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