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情新娘婚禮后第二天離家出走 倒霉新郎起訴索要彩禮部分獲支持
作者:李永居 發布時間:2011-08-22 瀏覽次數:579
8月22日,江蘇省泗洪法院對一起婚約彩禮返還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莊媛麗返還原告魏梁棟彩禮人民幣22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駁回原告對被告莊成剛及其他的訴訟請求。
原告魏梁棟訴稱,2009年10月,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11年2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在此期間,被告向原告索要現金42000元,逢年過節送禮、買衣服、購置結婚用品等花去原告44236元,合計86234元。舉行婚禮后第二天被告莊媛麗即離家出走,故起訴要求二被告返還彩禮款42000元。
被告莊媛麗辯稱,被告只在11年農歷正月27日收到10000元禮金和3000元拍婚紗照錢。
被告莊成剛辯稱,我沒拿原告彩禮,不同意返還。
經審理查明,原告魏梁棟與被告莊媛麗于2009年10月經媒人魏霞介紹相識,2011年2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未辦理婚姻登記,后不久被告莊媛麗即從原告家出走。在此期間,除逢年節原告給被告家送過一些禮品外,見面時原告給了莊媛麗見面禮現金800元,壓包錢3000元(用于購買衣物);過貼時給了禮金10000元,和4000元;下禮時給10000元,和照婚紗照3000元;另買項鏈、戒指5396元,上轎禮3000元。被告莊媛麗從原告家出走后,原告即找到被告莊成剛,莊成剛分兩次給付原告5600元。對余款,雙方協商未果,因而成訟。
法院認為,原告魏梁棟與被告莊媛麗在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原告與被告莊媛麗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規定,原告給付的彩禮可酌情返還。見面禮、衣物等屬禮尚往來中的贈與行為,婚紗照款已實際由雙方共同支出,故不予返還。其他禮金及項鏈戒指款扣除已支付5600元,可酌情返還22000元。莊成剛未取得財物,不承擔返還責任。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