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月未回出租房屋門鎖被換,屋內值錢之物被洗劫一空,面對這一片狼藉的場面宗女士驚呆了,而房客李女士卻稱早已將房屋轉租。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宗女士決定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今年1月,李女士通過中介租了宗女士的房屋并簽下了半年的《租房協議》。因宗女士常年在外又能按約收到房租,在租房半年的時間里,宗女士鮮少回家查看出租房情況。但令其沒想到的是,此次回來房門都打不開。再看屋外時,宗女士發現自家的空調外機不翼而飛了。在宗女士致電李女士時,李女士稱自己早已離開房屋,對于門鎖被換的事情根本不知情。為防被人冤枉是自己入室搬走了家電,宗女士便報了警。誰知,打開房屋大門后,宗女士更是詫異,家里值錢的東西都被偷走,墻壁上還有一個洞。看到此情此景,宗女士怒氣難消,“租個房子還能碰到這么倒霉的事,我要討個說法”,想到此,宗女士決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已經詢問過中介了,中介說每次都是她或是她妹妹來交的房租,如果不是她在住,為什么要她來交房租呢?”面對宗女士的質問,李女士道出了實情。原來,在租下宗女士的房屋后,自己便與朋友共同入住。但沒過多久,自己就搬出了房屋,朋友租下了房子。“我知道他吸毒,他多次打電話給我說缺錢,所以我就幫他墊上了。但房子確實一直是他在住,至于為什么換鎖我也不清楚。”但當承辦法官問及其朋友在哪時,李女士無奈地表示,因為吸毒,朋友現在人在戒毒所。“他肯定是因為缺錢把房子里的東西變賣了,但既然我已經不在這住了,我就不應該承擔責任。”李女士說的也很是委屈。

 

在弄明白事情的原委后,承辦法官告訴李女士,因為之前李女士簽了半年的《租房協議》,況且李女士是在未經過房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轉租,其與朋友簽的租房合同就是無效的。房屋內的東西被盜,李女士應承擔責任,但李女士可以在案件結束后向其朋友追償。同時承辦法官提出,如果宗女士能在房屋出租期間能常回去看看的話就能及早的發現問題,房屋內的東西也就不會被一掃而空。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兩人協商由李女士賠償2000元來了解此事。

 

法官提醒,承租人在租房后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或者作其他處分,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