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靴內藏鯧魚 搬運工獲刑罰
作者:陳凱 金兵 發布時間:2011-08-19 瀏覽次數:521
8月18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瑞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2010年11月某日,張某至啟東市呂四港鎮大洋港家族水產卸魚貨,期間,采取用衣服、雨靴將鯧魚夾帶藏匿的手段,將8兩至1斤規格計4斤鯧魚竊走,銷贓得幣200元。經鑒定,上述鯧魚價值200元。至2011年5月6日間,張某趁在碼頭卸魚貨之機,單獨或結伙采取同樣將鯧魚夾帶出艙的手段,盜竊大鯧魚6次,盜竊價值合計52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