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中,首次引用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相關規定,依法駁回原告關于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仲某與被告吳某于200681日登記結婚,2010427日生育女兒欣欣(化名)。原告訴稱,被告生育上有障礙,女兒欣欣系其與他人所生,與被告沒有建立夫妻感情,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辯稱,欣欣系雙方婚生子女,有醫院出生證明和戶口薄為證,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申請對女兒進行DNA鑒定,被告以鑒定不利于女兒健康成長為由予以拒絕,原告據此請求法庭引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推定女兒欣欣與被告沒有親子關系。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請求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原告僅在訴狀和庭審中陳述其女兒與被告無親子關系,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相反,被告雖拒絕做親子鑒定,但卻向法庭提供了必要證據證明女兒欣欣系雙方婚生子女。因此,原告主張女兒欣欣與被告沒有親子關系的理由無法律和事實上的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合本案分析,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調解不成,依法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