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門前攔路被打 法院判其承擔責任
作者:劉靜 發布時間:2011-08-19 瀏覽次數:491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雖受法律保護,但若糾紛中受害方有過錯,仍然需要承擔責任。日前,句容,法院就受理一起因原告過錯導致身體權糾紛的案件,受害人不僅吃了皮肉苦,還需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2007年入秋的一個上午,李某夫妻駕駛自己的三機車通過王某家門前的水泥場,王某用石塊攔住去路,兩家人發生糾紛,后經公安部門協調故平息干戈。第二日,以為沒事的李某夫妻又駕駛三機車通過王某家門前,卻再一次遭到王某的阻攔,兩家人為此理論,后發生揪打,致王某左脛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經句容市公安局鑒定,原告的損傷程度屬輕傷,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夫婦因瑣事發生揪打,李某夫婦理應對王某在糾紛中受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此糾紛中,王某也有過錯,依法應適當減輕李某夫婦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及法院審核,確定王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計人民幣2萬余元,因王某在此糾紛中存在過錯,故需承擔20%的責任,李某夫婦承擔8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