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怎么也不會想到,在自家房前的空地上隨便潑了一盆污水,卻引發了一場“狗撞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惹了一身官司。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流浪狗傷人案,判定李某賠償受害人胡某各項損失38302元。

 

案件回放:半路殺出的流浪狗

 

2009119日,家住農村的胡某像往常一樣駕駛著電動自行車送小孩去附近的學校去上學。當其從學校返回經過村部一家商店門口時,意外發生了,一只黃狗發了瘋似地向其電動自行車猛撞過來。胡某見狀急忙躲閃,但終究因黃狗速度較快,躲閃不及,電動自行車順勢歪倒砸在了自己的左大腿上,只聽咔嚓一聲,隨之而來的是一陣錐心的疼痛,胡某的腿被壓斷了。一看這個情形,附近的村民都傻了眼,紛紛將目光投向了手里仍然拿著盆,站在商店門口神情錯愕的李某身上。原來這家商店的主人李某,剛剛將一盆洗魚的污水隨手潑在了門口,不想潑水的一剎那,一只黃狗突然竄出,狗被潑水受驚嚇亂跑到路上撞傷了正在騎車的胡某。

 

庭審聚焦:隨手一潑是否存過錯

 

事發后,胡某被診斷為右側脛骨平臺骨折,構成九級傷殘,花去各項費用63836元,她越想越生氣,決定為自己受傷的事討個說法。但是撞傷人的狗是流浪狗,無法找到其主人,誰應該來賠償她的損失呢?胡某認為,其受傷完全是因為李某潑水使狗受驚亂竄的行為所致,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其人身權的侵害,李某應賠償她的損失。在多次向李某索賠未果后,胡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

 

對此,李某辯稱,其將水澆在自家門前的空地上,這在農村是司空見慣的現象,該行為本身并無過錯,且潑水地點距離大路有四至五米遠,他無法預見有一只狗會突然跑出,也無法預見狗會撞到原告,潑水的行為與原告受傷并無因果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潑水人須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被告處在村部這一行人較多的特定公共場所,其對自身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理應負有高于常人的善良注意義務。但被告在潑倒污水時,未曾對其商店外及公共道路上的人、物狀況進行起碼的觀察,致使在其門前活動的狗遭水驚擾后撞到原告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原告跌倒受傷,可認定被告之行為存在過錯。雖然狗的出現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對于長期居住、生活于動物散養現象較為普遍的農村地區的被告,并非完全不能預見到狗的出現,而正是由于被告主觀上的疏忽與客觀上的疏于觀察,才導致了本起事故的發生,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因果關系參與度,認定其承擔原告合理損失6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