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替朋友作擔保借錢,事后由于朋友沒還錢,他只好先把錢還了,但利息未還。在進行追償時,他請人偽造利息收條,終被法官識破。

 

馬某與鄭某關系很好,一次鄭某急需用錢,就向馬某借,馬某表示自己手頭暫時沒什么錢。鄭某就向小丁借了3萬元錢,約定利息1萬元,請馬某作擔保,馬某不好推辭就答應了。馬某又告訴鄭某說:他的朋友王某有錢可以借出,但也要利息,于是馬某又為鄭某作擔保,借了王某3萬,利息也是1萬。到期后鄭某未還錢,馬某作為擔保人只好代為還錢。事后,馬某拿著兩張借條和兩張利息的收條,一起向鄭某追償欠款及利息共8萬元。

 

承辦法官經過仔細甄別,發(fā)現兩張利息收條是一人筆跡。馬某這才承認,兩張利息的收條是他請人模仿小丁和王某的筆跡寫的,他還錢給小丁3萬元時經過協商,并未給利息。而王某出借的3萬其實是馬某自己的錢,他不好意思向朋友收高額利息,就請王某當托,說借的是王某的錢,借條則放在自己手中。

 

810日,泗陽法院合議庭經過審理,考慮馬某初次犯錯,且悔改態(tài)度誠懇,未追究其法律責任。因馬某確實替鄭某還了3萬欠款,遂判處鄭某返還馬某3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而馬某自己的那筆錢則要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