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病逝,母親改嫁堂叔,堂父成了繼父親,后因家庭矛盾,堂叔與侄兒遂分家析產,雙方約定將爭議的房屋歸給子所有,繼子要求將房產權屬過戶至其名下,繼父拒絕,繼子遂將繼父、生母告上法庭,要求將協議房屋過戶至其名下。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分家析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19872月小峰父親病逝,同年4月,小峰的堂叔與小峰的母親結婚重組家庭。后因家庭矛盾,小峰與其繼父于19987月在他人主持調解下達成分家調解協議,繼父名下的平房從東向西 兩間分給小峰,分家后繼父將涉案兩間房屋交與繼子居住。此后,雙方因房屋過戶問題交涉未果,繼子遂于20115月具狀訴訟,要求其繼父以及生母協助其辦理訴爭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夫婦在19961030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1998710日被告繼父與原告簽訂分家調解協議后,原告實際居住涉案房屋,故被告在分家協議中處分涉案房屋的行為合法有效,對兩被告具有拘束力,原告憑分家調解協議要求被告發行涉案房屋過戶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個月內,協助原告將訴爭房屋過戶到原告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