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醉”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作者:黃春麗 龐志毅 發布時間:2011-08-17 瀏覽次數:539
近日,淮安楚州法院受理一起摩托車醉駕案。法院經公開審理后當庭作出判決,被告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在庭審中,當公訴人問被告人趙某“你是否知道酒后不能駕車”時,趙某竟然回答:我只知道酒后不能開汽車,不知道酒后也不能開摩托車。原來,2011年5月11日中午,趙某參加同學聚會,不知不覺多飲了幾杯,但由于其法律意識淡薄,遂駕駛摩托車回家,后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
經記者了解,自醉駕入刑以來,楚州法院共受理11件危險駕駛罪案件,其中有近一半是“摩醉”,楚州法院已審結六件,判決6名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根據醉酒程度的不同,判處拘役1-2個月,均判處罰款2000元。
[法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摩托車也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楚州法院龐法官指出:現在的法律規定的非常清楚,即只要實施了醉酒駕車的行為便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問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因此,廣大市民應杜絕酒后駕駛,一旦醉酒駕駛就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