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閃婚”引起的離婚案件。

 

原告蔡某,一直幻想自已一夜成為“富婆”,20116月,蔡某與男青年李某經人介紹相識,李某吹噓其有十間門面房,還多幾百萬元存款,蔡某認為這是自己成為富太太的好機會,什么都沒問,第二天即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不到一周,蔡某發現李某婚前欺騙了自已,根本沒什么門面房和存款,家中僅有三間平房,于是便獨自離家出走,三天后又回家,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堅決不離婚,蔡某即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蔡某與被告李某相識僅認識一天即登記結婚,沒有婚姻基礎,婚后原告蔡某即獨自外出,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遂依法判決蔡某與李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