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一套房子動輒百萬,基本是一家人一輩子的心血,買賣行為觸動著人們敏感的神經。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協助原告韓某將其所有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原告韓某,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原告韓某負擔。

 

20101226日,張某與韓某經啟東市房屋中介達成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韓某在辦證前支付給張某32萬元(其中包括2萬元定金),余款到按揭到位后一次性付清,并規定違反責任。韓某按約定交付定金和部分房款,但張某拒收20萬,并要求付完余款后方才協辦房產證。多方協調未果后,韓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辦理房產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被告要求原告付清房款后再辦理過戶手續,此系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主張,是一個新的要約,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該條件,雙方未能達成新的協議,故被告仍應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其無權單方變更合同條款。被告要求原告付清房款后再辦理過戶手續的抗辯,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20101226日的合同,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依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