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堆放渣土未設警 施工單位被判擔主責
作者:李師柯 萬小玲 發布時間:2011-08-16 瀏覽次數:604
夜間駕車超速行駛,不慎撞在施工堆放的渣土上摔傷致殘,施工方未盡合理的安全警示以及安全防護義務判擔主責。近日,句容法院判決工程施工單位賠償受害人黃某人民幣20余萬元。
2011年2月某日晚上,原告黃某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二輪機動車行至句容市某路口附近,與施工路段堆放在道路中間的瀝青渣塊發生碰撞而倒地翻覆,造成黃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證明書,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相關事實無法查證,造成事故的原因無法查清。黃某受傷后輾轉多家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等共計28萬余元。因與施工方無法達成協議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施工單位既未在路口設置警示燈標志,亦未在施工道路中堆放的瀝青渣塊周圍設置警示標志,違反了對他人安全的注意義務,應對黃某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安全負審慎注意義務。其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夜間駕駛無號牌二輪機動車,對路面疏于觀察,導致自身跌倒受傷,本身亦有過錯,因此應當適當減輕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