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門被拆:三次強制執行源于兒媳再婚
作者:王文慶 發布時間:2011-08-16 瀏覽次數:558
劉某和王某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一處拆遷房屋由劉某居住、使用,調解生效后王某一直未將房屋交付劉某,雙方矛盾尖銳,涉案房屋門鎖被撬開并重新更換數次,最后致房門被拆。劉某為此三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法院多次調解,2011年8月15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當場支付劉某拆遷房屋補償款人民幣30000元,劉某自愿放棄征遷補償房屋的所有權。
2010年2月劉某和王某在法院經調解解除婚姻關系,房屋一處由劉某居住、使用,由于劉某離婚后再婚,王某一直沒有交付房屋。2010年8月31日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依法強制將涉案房屋交付劉某,在劉某實際入住之前,王某家人又將房屋門鎖撬開并重新更換,雙方發生強烈沖突。
根據最高院有關問題的復函,已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執行人又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況的,應當認定對已執行標的的妨礙行為,申請執行人要求排除排除妨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2011年6月,劉某第二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再次將房屋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考慮到雙方的之間矛盾十分尖銳,情緒都十分激動,在將房屋交付給劉某的同時,執行法官前往王某家中,做其家人工作,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交付后不久,雙方又因房屋問題產生沖突,劉某第三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員前往現場進行了解,通過多次與王某母親溝通,法官明白了的端倪,原來王某及其家人一直抱有與劉某復合的想法,所以同意劉某居住。但離婚以后,劉某即再婚,又聽說劉某家人想把房屋賣掉,所以王某堅決不同意其居住,兩家針鋒相對,互不相讓,涉案房屋大門也被拆掉。
執行法官認為雙方矛盾如此尖銳,僅僅按法律規定交付房屋不能有效平息雙方的矛盾,從而無法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轉變執行思路,經多次耐心細致的工作,雙方一致同意執行法官提出的方案,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某一次性支付劉某拆遷房屋補償款人民幣30000元后,劉某自愿放棄征遷補償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