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通過向某建設工程公司發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項通知書,成功追回了其已支付給被執行人的款項,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維護了法律威嚴。

 

經查,鄭某在句容法院有兩件案件正在執行中,一件是與唐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另一件是與李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兩案標的共有16萬余元。案件先后立案后,考慮到被執行人是同一人,決定并案執行。

 

在執行中,經查,鄭某在某建設工程公司有工程款尚未結清,執行法官立即前往該公司,發出了凍結該工程款的裁定,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注明:未經句容法院許可,建設工程公司不得向鄭某支付。事后,該公司在句容法院未解除凍結的情況下,擅自將法院凍結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鄭某。

 

據此,句容法院向該建設工程公司下達了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項通知書,限其5日內如數追回擅自支付鄭某的款項16萬余元,否則建設工程公司將向兩案申請人唐某、李某承擔給付責任,句容法院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懾于法律的威嚴,建設工程公司于期限內追回了該款項,并已于日前全部匯至法院帳戶,至此,該兩案全部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