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齡孤女車禍慘致面殘 農村苦命求訴喜獲賠償
作者:顧成勇 唐霄 發布時間:2011-08-16 瀏覽次數:727
13歲的花季年齡,對一個小女孩來說本是充滿活力、快樂無慮、激情綻放的青春驛站。可是,面對兒時失去雙親至愛關懷的朝琴文卻早已嘗盡人間苦態百味,加上突如其來的天降車禍致其面殘以及隨即走過的一段辛酸維權路,更是給這個幼小的心靈從此印上了不可磨滅的傷痕。所幸的是,法院的一張“同殘同賠”判決書最終讓這個農村苦命出身的小女孩開始走向生活的曙光。8月12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參照城鎮居民計算標準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朝琴文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60850.43元。
1998年6月,朝琴文出生在海安縣里下河地區農村的一個幸福小家庭,經過一段快樂而又短暫的童年歲月,家庭的變故便匆匆將她無情地帶進痛苦的“黑色記憶”。2005年,朝琴文的父親在外打工期間不慎遭遇火車撞擊當場身亡,依據當時的交通事故處理政策未獲分文賠償;經受不住打擊的朝琴文母親聽到噩耗后也開始變得精神恍惚,不久便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家人遍尋無影。從此,朝琴文就成了村里“失去雙親”的孤兒,只能與常年依靠耕種責任田為業的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在當地政府和村委會的照顧和救濟下得以繼續學習。而年少懂事的朝琴文,也自那以后一步步學會堅強,開始主動承擔起本不該屬于她那個年齡應有的心理壓力和繁重家務。
往后的日子盡管艱難重重,但對朝琴文這個“特殊”的家庭來說畢竟還算是“風平浪靜”,農村種糧補貼政策和小學義務教育改革也不同程度給他們減輕了負擔,生活境況有所緩解。可是,好景不長,還沒來得及片刻歡喜,一場難以預料的慘重交通事故卻再次給這個“弱不禁風”的家庭帶來災難。
2010年10月12日清晨,戎某駕駛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離朝琴文家不遠的橋林村,所駕車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朝琴文祖母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追尾相撞,而當時的朝琴文祖母正馱帶朝琴文去上學的路上,事故致使朝琴文及其祖母跌倒受傷,車輛也受到損壞。由于坐在電動車后面的朝琴文受傷嚴重,被立即被送至縣城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面部多處軟組織傷、左撓骨中遠端骨折、1+1冠折、1+1有松動等,并于當日行左前臂腕部石膏固定一月處理。后朝琴文又數次到人民醫院復診治療,先后花去醫療費8359.83元。也就在事故發生的同一天,海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者戎某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朝琴文的祖父多次要求肇事者戎某給予賠償,而戎某卻以轎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為由,只先行墊付朝琴文醫療費2400余元后便再也沒了下文。無奈之下,淳樸本分的朝琴文祖父只好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2011年7月13日,朝琴文祖父以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一紙訴狀將戎某以及戎某所投保險的某財產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朝琴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有關損失。同時,申請法院對原告朝琴文的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后經鑒定,朝琴文因交通事故受傷致面部瘢痕形成,傷殘程度為十級。
海安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曾多次努力試圖通過調解的方式化解雙方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矛盾,但終因殘疾賠償金的適用標準問題存在較大分歧,經過三輪“進退式”的訴訟博弈,雙方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朝琴文在最初起訴時,以其系初中在讀生為由主張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要求給付殘疾賠償金45888元;而被告保險公司卻以原告是面部殘疾而不屬于肢體或智力殘疾為由作為抗辯,堅持不同意給予殘疾賠償。正因為“賠與不賠”的態度懸殊,彼此對抗情緒一開始就變得極為激烈。在承辦法官的耐心疏導下,經過分頭做思想工作,原告方逐漸對訴訟請求適度放寬,被告保險公司也開始愿意調解,但認為面殘不影響勞動能力,且朝琴文戶籍是農村家庭性質,不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失,只同意按照農村居民標準給付原告一半的殘疾賠償金;朝琴文的家人也當仁不讓,表示盡管小孩是農村戶口,但將來上大學就可能轉為城鎮戶口,而面殘則會影響其一生,這樣的賠償對朝琴文不公平也不合理。爭執之下,承辦法官再次做雙方的動員工作,并著重建議被告保險公司轉換立場、積極理賠。而經過這一輪“城鄉博弈”下來,原告方再次做出讓步,表示同意在法庭的主持調解下采取折衷辦法,按照城鎮與農村居民標準的平均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事與愿違的是,被告保險公司卻緊緊抓住“朝琴文是農村戶口”這顆“生命稻草”,在調解方案的協調上寸步難移,堅決只同意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最終,雙方僵持不下,致調解無果。
2011年8月5日上午,海安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間的矛盾爭議焦點——殘疾賠償金的適用標準問題,重點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農村戶口的學生、學齡前兒童及嬰幼兒作為純消費人群,無論其身處農村還是城鎮,在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領域內的開支與城鎮戶口的學生、兒童等相比已無甚區別,當其人身遭受損失或致傷殘時,應根據公平和利益的原則,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計算損失,遂對原告朝琴文以城鎮標準主張的殘疾賠償金45888元予以支持。2011年8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于是,也便開始出現了文章開頭那段悲喜交加的感人一幕。
【法官評析】本案的案由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主要適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長期以來,“同命不同價”的熱點問題在社會以及網絡中備受關注,而與其類似情形的“同殘不同賠”的現象也在一定程度廣泛存在,尤其是在當今交通全面提速、事故頻發不息的矛盾凸顯時期,還開始呈現蔓延的趨勢。要源頭扭轉這一社會現象,除了要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關鍵還要引導好參與理賠的保險公司的價值取向和城鄉觀念。作為接受機動車交強險投保的保險公司,本身承擔的是預防交通風險、填補利益損失、救濟社會弱勢、倡導公益理念的社會職能,不能僅僅站在企業自身眼前利益考慮理賠問題,而應當樹立敢于擔當的責任形象,時時刻刻本著對受害者、對投保客戶、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執行法律規定與貫徹保險政策相結合,在充分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基礎上,呵護保險權益,追求企業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本案中的主人公朝琴文因交通事故致殘,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獲得殘疾額賠償金的合法權利。而在司法實踐當中,殘疾賠償金作為一種物質損失性質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是依據受害者的傷殘等級、正常收入以及消費水平綜合確定而形成的。盡管朝琴文的戶籍性質屬于農村家庭,但作為一個農村在讀學生,其在日常生活、健康需求和受教育環境等方面均和城鎮學生有著同樣的心理期待和消費付出,在這個意義上就是一個“準城鎮居民”,其在生命健康中受到的損失也理應享受到與城鎮標準同步的賠償數額,而不能單純片面地以戶口性質來決定賠償適用標準。畢竟,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格局正在形成,“取消農村戶口”的試點工作正在推進,司法的引導功能應當體現也必須呼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與和諧公平。也正因為此,江蘇省高院就有關賠償適用標準曾專門出臺指導意見,對本案也形成了強有力的支撐,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受害損失賠償適用城鎮還是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標準,一般應當以當事人戶口簿注明的為準;但農村戶口的學生、學齡前兒童及嬰幼兒,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