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摩托車停樓下被盜 起訴物業賠償被駁回
作者:李師柯 萬小玲 發布時間:2011-08-16 瀏覽次數:678
停放在小區內的摩托車夜間被盜,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沒盡到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認為是業主自己過錯導致車被偷,物業公司并沒有替業主保管摩托車的義務,故業主造成的損失物業公司拒絕賠償。
2008年4月某天,黃女士所有的摩托車放置在自己居住的樓下,未鎖車頭鎖及地鎖,準備晚點騎車出門,等下樓時發現自己的那輛摩托車早已影蹤全無。事后,經公安局偵查,黃女士的摩托車是被楊某所偷,法院一審對楊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黃女士想來想去覺得這件事物業公司應該承擔,理由是物業公司并未按照業主約定對小區的車輛進行管制。
物業公司則認為,黃女士停放車時未鎖車頭鎖及落地鎖,該車被盜黃女士自身有過錯。并且物業公司沒有收取保管費或停車費,直接侵權人是楊某,因此物業公司沒有責任。句容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業主公約中,并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內業主的財產安全負有管理的職責。黃女士停放的摩托車未鎖車頭鎖,亦未鎖地鎖,該車輛被盜,黃女士負有重大過錯,黃女士的摩托車是被楊某盜竊物業公司并沒有侵害黃女士的財產。另外,物業公司也沒有收取黃女士的保管費或停車費,業主公約中也沒有約定保管黃女士財產的義務,因此法院一審駁回了黃女士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