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日,江蘇省泗洪法院對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朱承宇欠款12933.9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駁回原告朱承宇對被告陳建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與原告經營的泗洪縣圓融噴繪中心有業務往來關系,在此期間,被告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原告經營的公司做廣告牌,經結算尚欠12933.9元沒有償還,2008820日,陳建作為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的設計員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并由財務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該款項無果,現訴訟至院要求兩被告償還欠款。另查明,被告泗洪縣天彩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于2009413日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注銷。

 

法院認為,原告朱承宇承攬被告泗洪縣天彩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廣告牌,被告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欠原告朱崇光錢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其公司出據的欠條及陳建簽字所證實。被告陳建系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的設計員,其出具欠條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承擔,該公司雖然于2009413日因某種原因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并未清算注銷,該企業法人應視為存續,因此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對對外產生的債務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原告稱泗洪縣炫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已經于2008725日解散,且由陳建繼續經營,原告雖然提供了公司解散協議,但作為公司的法定的股東賴祥和盧欣沒有在該解散協議上簽字,故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原告也沒有提供其它的證據來證明該公司現由陳建經營,故原告要求被告陳建負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不予認可。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