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代父領土地補償金需返還
作者:吳江 張夏云 發布時間:2011-08-16 瀏覽次數:638
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原被告系父子關系,兒子為父親代領和保管土地補償金后擅自占為己有,父親多次索要無果訴至法院。
原告苗某某和被告苗某系父子關系。原告苗某某的母親苗林氏去世時留有承包地七分。2002年,經原宿遷市宿城鎮項里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苗某某、苗某就苗林氏遺留的土地歸屬問題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約定,苗某某的母親苗林氏所遺留的七分地歸其父苗某所有,苗某某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干涉。……今后苗某所有土地如被政府征用,所得賠償歸苗某……。后苗林氏遺留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該部分土地在征用時因故被確定為按照1.863畝進行補償,其中承包地0.995畝、拾邊地0.418畝、自留地0.45畝,共得土地補償款51927.60元,得附著物補償款22525元,合計74452.60元。其中由原告苗某簽字領取了19224.60元,被告苗某某簽字領取了55228元。后原告認為,被告領取的補償款應當予以返還,但索要未果,因而成訟。
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克扣、強占老年人擁有的財物。本案中,根據人民調解協議,訴爭的土地補償款應當歸原告所有,被告無權占有,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領的土地補償款55228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雖然辯稱是其為苗林氏養老送終并全權負責原告夫婦的贍養費用,且土地上的房屋及樹木是其所蓋和栽種,故其領取的土地補償款應當歸其所有,不應返還,但是其沒有提供證據對此予以證實,且原告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辯解不予采信。原告關于要求被告返還其之前為了被告能養其老而給被告的10000余元的訴訟請求,因該請求數額不明確,且其亦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實給了被告上述款項,故對其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敬老、養老是中華名族優良的傳統,作為子女對老人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就本案而言,被告苗某某贍養父母是其法定義務,不能因苗某的其他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而其盡了贍養義務就要求父母返還贍養費或占有父母的財物不予返還。希望原告苗某與被告苗某某能夠加強溝通,互相理解,互助互愛,珍惜來之不易的父子之情、兄弟之情,努力維護良好的父子、兄弟關系,建立一個和諧、溫暖的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