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寧法院反映探望權糾紛易激化矛盾應引起重視
作者:孫建 發布時間:2012-08-31 瀏覽次數:800
江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夫妻離婚因探望權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了雙方當事人爭奪子女而導致矛盾加劇的情形,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探望權易激化矛盾的原因
探望權激化矛盾的主體因素。離婚案件中,離異雙方往往積怨較深,沖突激烈。離婚后,探望權的行使很容易延續這種矛盾,甚至導致矛盾更加惡化。一些當事人存在認識錯誤,認為法院既然將子女判給自己,就與對方無關,對方就無權探望子女;一些當事人出于報復心理,故意設置障礙,阻止對方行使探望權;一些當事人為督促對方支付撫養費,將支付撫養費作為行使探望權的先決條件,主張“不給撫養費就別想看孩子”。
探望權激化矛盾的裁判因素。少數法官在審理涉探望權糾紛的離婚案件時,未能考慮探望權判決與執行的對接,草率進行判決或調解,對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未作出具體規定,致使判決文書缺乏可操作性而無法執行,從而造成雙方當事人產生新的矛盾糾紛。
探望權激化矛盾的執行因素。探望權具有的人身性、時間持久性、行使反復性等特點,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從權利特性來看,人民法院不能強行將子女交付探望權人。從實際效果來看,人民法院也不宜盲目對不履行義務方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甚至不宜經常性地介入探望權的履行過程。否則,不僅不利于雙方矛盾的解決,還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甚至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激化矛盾的立法因素。當前,《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探望權的規定較為原則,對探望權的內容方式、探望權的主體范圍以及拒絕、阻撓探望權的處罰措施等方面都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立法上的缺陷與不足,給法官的審理和當事人的權利行使都帶來一定的障礙,是探望權糾紛產生和難以及時化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化解探望權矛盾糾紛的對策
一是善用調解,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盡可能地運用調解方式,在充分掌握雙方的離婚原因、矛盾焦點以及工作情況、生活條件、子女年齡、身體狀況等綜合情況的基礎上,使當事人雙方在如何探望子女問題上自愿達成協議,避免后期履行過程中產生新的矛盾糾紛。
二是對接執行,增強判決的可操作性。對于在探望子女問題上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進行裁判時,要同時考慮案件的后期執行,盡可能做到表述明確、判決合理和操作性強,避免草率判決產生的后遺癥。法律文書不僅要對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頻率等明確規定,還要明確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當事人所應盡到的義務,為后期可能出現的執行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三是講究藝術,優化執行的各項舉措。要重視思想疏導,著力化解雙方的怨氣,讓當事人認識到探望權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要慎用強制措施,對屢教不改,經常阻撓探望等情節嚴重的,才適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發動學校、居委會、婦聯等單位協助執行,必要時可借鑒國外的做法,探索社會工作者參與探望權行使的模式,避免雙方直接接觸產生矛盾。
四是完善立法,加強探望權司法保障。細化探望權的內容和方式,最好能由最高法院制定具體的參照性標準。擴大探望權的主體,建議賦予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第三人探望權。明確妨礙或拒絕探望的法律責任,在直接撫養人故意不執行法院判決時,根據探望權人的訴請,作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