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施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啟東法院判決的首例扒竊類盜竊案件。

 

被告人施永威,男,1965422日生,文盲,無業,住啟東市近海鎮。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1985年、1990年、199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9951128日刑滿釋放。曾因盜竊,分別于1998年、2004年被南通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收容勞動教養。20115208時許,被告人施永威至所住鎮農資店,趁被害人李志導(男,78歲)坐在該農資店門口的磅秤上修理噴霧器之機,用衣服搭在手臂擋住他人視線,從李上衣口袋竊得一黃色手機袋,內有現金人民幣75.1元,在離開時被李發現,逃跑過程中被巡邏民警抓獲。經價格鑒定,該手機袋價值人民幣1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20115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修正,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被告人施永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