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與中介惡意騙貸被判無效
作者:鄒政 發布時間:2011-08-15 瀏覽次數:545
由于受限購令、宏觀貨幣政策等因素的影響,二手房交易的貸款渠道趨緊。面對這種情況,買房人與中介公司居然利用購買商鋪貸款政策相對寬松的條件,虛構貸款用途來共同騙取銀行信貸。蘇州市虎丘法院就于8月11日審理了這樣一起貸款委托合同案件,判決確認雙方惡意串通、合同無效。
張軍在蘇州市從事桶裝水的零售工作,為購買第二套住宅,在蘇州某知名中介公司的介紹下與他人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并支付了中介公司中介費8800元,付給賣房人定金1萬元。由于房價近百萬,張軍手上僅有十萬元,為籌集房款,張軍與中介公司商量,并簽訂一份貸款委托合同,委托中介公司為其辦理10年期的貸款,又付給中介公司2萬元貸款服務費。中介公司為張軍偽造了虛假的身份信息和收入證明——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月收入2萬元,同時向銀行提供了虛假的商鋪買賣合同,因此以購買商鋪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經過審查,答復貸款期限只能為18個月。張軍認為授信期限過短,而自己肯定不能按期還款,因此不想買房了。但自己為此付給中介公司的8800元中介費、2萬元貸款服務費和賣房人的1萬元定金豈不是白給了,張軍與中介公司交涉未果,遂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8800元。被告中介公司辯稱其收取的中介費、貸款服務費是被告為原告所做工作的酬勞,另外1萬元定金是原告支付給賣房人的,與被告無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法,委托人可以將自己的事務交由受托人處理,但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了維護房地產行業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同時保障金融安全、控制次級抵押貸款,銀行普遍對貸款申請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對貸款用途做出一定限制,要求買房人自有資金的支付達到一定比例等。貸款用途、借款人工作、收入信息等對銀行的授信業務具有特殊利益。張軍與中介公司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虛假貸款用途來騙取銀行信貸的行為構成惡意串通,不僅損害了第三人銀行的利益,而且還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亦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雙方關于貸款的委托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在騙取銀行授信過程中支出的費用屬于損失,雙方應根據各自過錯分擔。
最終,虎丘法院在判決中確認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信貸的委托合同無效,在扣除張軍因自身過錯承擔的部分損失后,判令被告中介公司返還原告張軍1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