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月,案外人張某因欠劉氏兄弟二人借款,便以從甲房地產公司購買的兩套商品房作為部分抵款,雙方口頭約定由張某交首付款,并按月支付按揭貸款,后張某一直如約履行。20094月,張某突然死亡,因無人繼續還貸,甲房地產公司的保證金被銀行扣劃,劉氏兄弟二人毫不知情。直至20105月,劉氏兄弟才得知無人償還按揭貸款,此后兄弟二人開始按月還款。

 

20117月,甲房地產公司到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起訴劉氏兄弟二人,請求判令二人立即償還銀行從甲房地產公司保證金帳戶扣劃的款項共計14萬余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庭審中,劉氏兄弟二人辯稱20094月至20105月期間,兄弟二人對案外人張某的死亡毫不知情,且從未接到銀行和甲房地產公司的還款通知,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且雙方對保證金扣劃數額爭議較大。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先后兩次冒雨到銀行調取相關賬號及扣劃保證金明細清單。后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質證,原被告雙方對扣劃款數額均予以認可。

 

經承辦法官釋明,由于劉氏兄弟二人與案外人張某未達成書面以房抵款協議,按照購房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被告劉氏兄弟二人償還按揭貸款。故劉氏兄弟二人當庭與原告甲房地產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同時也承諾放棄部分利息訴訟請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滿意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