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法院近年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一般拒絕調解,堅持要求判決;一審判決后多家保險公司在上訴期限即將屆滿時才提起上訴,且不按時繳納上訴費用,存在濫用上訴權的行為;一審判決書生效后有的保險公司不能及時按照法律文書上確定的時間將理賠款轉至法院賬戶,借故拖延支付理賠款,打法律“檫邊球”。

 

一、保險公司延付理賠款的危害

 

1、損害理賠款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以機動車肇事為主,造成的損害后果嚴重,如遇肇事者逃逸,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亟需保險理賠款接受治療或者維持生活。保險公司以上訴等理由為契機,以拖延繳納上訴費用為手段,利用一、二審程序時間差,經常將案件拖延數月,由此獲得資金周轉空間和延期支付利益,嚴重損害了理賠款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

 

2、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大幅上升,涉及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審理周期原本就較其他民事案件偏長。保險公司拒調求判、惡意上訴,一審法院業務庭收集上訴材料、發出催繳上訴費用通知書,二審法院立案庭聯系保險公司法務部門核對訴訟費繳納信息,然后才能移送至業務庭出具文書。由于保險公司濫用上訴給法院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效率低下,損害了人民法院在群眾中的威信。

 

3、增加被上訴人的訴訟成本。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眾多,包括受害人、同乘人、駕駛員、登記車主、實際車主、轉賣人、保險公司等等,一旦保險公司濫用上訴權,其他涉案人員都會成為二審程序的當事人,多數情況下其他當事人完全沒有必要再所付出二審訴訟成本,無端增加了被上訴人訟累。

 

4、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保險業在我國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由于交強險的推行,雖然某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是保險公司為一己私利,借口行使上訴權拖延支付賠償款,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損害了保險業的社會誠信,不利于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對策和建議

 

1、制度規制,源頭防范。借鑒學界對濫用訴權行為的限制規范,借助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不在指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用而被二審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道交案件,保險公司在支付理賠款時應當將拖延期間的延期利息一并支付給理賠款請求權人,讓保險公司不能因此而獲利才能有力遏制保險公司濫用上訴權行為。

 

2、專案專人,優先辦理。一審法院將道交案件移送至二審院之后,可由二審法院立案庭做出分類,對于保險公司沒有預交上訴費用的案件,核對訴訟費用繳納信息之后及時移交二審業務庭,由二審業務庭派專人辦理,盡量縮短此類案件的審理周期,使保險公司可獲得的利益最小化,最大限度保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3、強化調解,注重溝通。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作為營利機構,為獲得上訴機會,會拒絕調解,要求判決。首先要提高審判人員調解能力,強化道交案件的調解技巧;其次要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溝通協調,盡量掌握各家保險公司內部的工作運行方式,減少司法資源的重復與浪費,使調解在更大范圍內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同。

 

4、能動司法,做好引導。大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使當事人知法、守法,在糾紛發生時最大限度維護自己權益。立案階段,加強審查工作,指導當事人列全訴訟主體、明確訴訟請求、固定證據材料。引入訴前鑒定程序,理順審判環節和鑒定環節關系,盡量減少保險公司濫用上訴權的機會。此外,審理案件的法官要做好督促工作,督促保險公司及時履行義務將理賠款劃入法院執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