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執行和解程序的完善
作者:劉科 發布時間:2011-08-11 瀏覽次數:782
在執行工作實踐中,執行和解作為當事人自主協商處理執行糾紛的手段,對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保障其功能作用的發揮,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內在規律,吸收借鑒民事訴訟法相關制度的成熟做法,對現有的執行和解程序予以規范和完善。
一、執行和解的基本運作程序
第一,加強執行前的準備,建立執行和解的啟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后,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令及財產申報裁定時,同時給予執行和解提示,對沒有能力及時清償債務的被執行人,允許其在如實申報財產的同時,提交切實可行的和解方案。對于不如實申報財產、有能力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通過針對性的舉措,實現執行案件的合理分流。
第二,促使當事人展開對話,建立執行和解的協調機制。對于有和解可能的執行案件,執行人員及時與當事人溝通協調,為雙方提供交流和解的平臺。在和解過程中,首先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使其明白在執行階段的和解、協商,不是無原則的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妥協,而是根據客觀情勢需要對執行標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作出的適當變更。其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情況進行釋明,以保障申請執行人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和解。
第三,強化和解協議的約束作用,建立執行和解的保障機制。為增強執行和解對雙方的約束效果,避免任意毀約現象的存在,執行人員建議雙方當事人可在和解協議中增加保障條款,由被執行人或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擔??梢允侨说膿#部梢允俏锏膿#诒粓绦腥瞬蝗缙诼男泻徒鈪f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范圍內的財產;同時,還可責令被執行人予以承諾,若其違反和解協議,自愿接受拘留或罰款等強制措施。
二、執行和解程序的適度管理制度
第一,合理引導和解過程,完備和解協議的審查機制。執行人員應當樹立主動和解、適度管理的意識。首先,要熟悉案情,全面把握糾紛的源起、裁判的內容,以便及時篩選,有針對性地采取執行措施,對于當事人有和解意愿、具備和解可能,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案件,應當主動促使當事人和解;其次,要加強對和解協議內容的審查,對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在給予充分尊重的基礎上要進行必要的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再次,要加強對和解過程的管理,不能單純為了和解而和解,切忌不顧案件實際和當事人意愿,進行“強制和解”的做法。如雙方當事人確實無法和解,執行人員必須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跟蹤和解協議的履行效果,建立執行和解的反饋機制。根據被執行人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為當事人設立誠信檔案。在執行和解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人員定時不定時地向申請人了解履行進展情況,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時對被執行人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申請人權利的實現。對于那些假借執行和解之名,逃避或者拖延履行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其納入信用管理的“黑名單”進行重點監控,履約記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的參考依據。
三、執行和解的主要結案方式
對于執行和解結案,執行人員應當區別不同的情形,分類適用相應的結案手續:
第一種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是在案外達成的,申請執行人以此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申請的,經執行法官審查,不存在違法或違背當事人自主意志等情形的,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第二種情況,如果和解協議是即時履行,申請執行人權益已經得以實現的,執行人員可直接以和解履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第三種情況,如果是延后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的,執行人員可以先中止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當案件履行完畢后再予結案;若一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