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中應注意的問題
作者:高亞雷 發布時間:2011-08-11 瀏覽次數:1026
調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也是一項長期綜合性的群眾工作,又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行之有效的結案方式。構建大調解格局,探索新的調解方法,拓寬調解渠道,不斷總結與群眾打交道的工作經驗對于每位審判人員來說都是責無旁貸的。以下是調解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堅持自愿合法原則。
調解的基礎是自愿、合法,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不能違背其意愿強行調解或久調不決。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民事案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處分權,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民事調解的本質和靈魂之所在。合法則是指實體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調解法官不能以預測判決結案相威脅,更不能出于不正當的目的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用錯誤的甚至違法的方法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從表面上看無懈可擊,達到了結案的目的,但無法實現事了與人和,也增加了上訪和信訪的幾率,為新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二、注重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調解應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這是民訴法關于調解的一項原則,那種認為調解既然是雙發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純屬畫蛇添足是非常錯誤的想法。首先,法律是嚴肅的,在沒有做到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司法信任也很難確立起來;其次,事實清楚、是非分明是定分止爭的前提和基礎,并非所有的調解都能夠成功,一旦調解不成或一方反悔,法院就應及時判決,而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為公正、合法的判決奠定了基礎;再次,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情況下,當事人究竟誰輸誰贏都心知肚明,更容易接受調解結果。相反,“和稀泥”式的調解方式不但難以化解糾紛,也為訴訟欺詐埋下了隱患。因此“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在法院調解中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正如一句法諺所說:在許多情況下,妥協是可能的;而法律卻不允許這樣做,因為那將會使法律規定所具有的確切性毀于一旦。
三、把握調解時機、注重調解方法
調解可以在訴前、訴中或開庭后進行,關鍵在于把握住調解的時機,對于事實清楚的,可以在訴前調解;而事實不清的,則應在訴訟中或開庭后,在事實基本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同時,要注重多種調解方法融合運用,在當事人對法律知識比較匱乏,要注重辯法析理;對于當事人對立情緒較為嚴重時,要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進行調解,情緒緩和后再采取“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總之,要分析案件不同特點,對癥下藥,將“以案講法”法、 “調判結果比較”法、“公序良俗引導法”、“訴訟心態調整法”、“訴訟證據認定法”等多種調解方法綜合運用,融會貫通,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