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利益 促進和諧 不斷滿足當事人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作者:王錦輝 發布時間:2011-08-11 瀏覽次數:884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司法目標,始終將調解工作放在審判工作的重要位置,積極拓展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的領域和范圍,推進訴調對接,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促進了審判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2011年 1-6月,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40件,審結781件,其中調解結案數779件,撤訴結案數158件,調撤率達85.7%,其中訴前調解案件343件,成功化解數328件,成功率達95.63%,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雙贏的統一。
一、以和諧的理念,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
一是牢固調解優先的司法理念。將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的首選方式,從堅持司法為民、為人民司法、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合法利益角度,認識把握強化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倡導“不重視調解工作的法官不是稱職法官,不善于做群眾工作的法官不是優秀法官”的指導思想,自覺地把當事人對訴訟調解的新要求、新期待作為審判工作的行動指南。
二是實行全面調解的工作格局。完善以調解工作室、訴前調解中心、巡回法庭、法官工作站為中心的一體化訴前化解矛盾糾紛體系,在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解決途徑選擇權的前提下,引導當事人在訴前以調解的方式快速化解糾紛。將訴訟調解融入整個審理過程,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始終,形成“立案調”、“送達調”、“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庭外調”、“判前調”相結合的全員調解、全程調解、全環節調解工作格局,真正做到抓住一切機會開展調解工作。
三是構建訴調對接的工作機制。完善以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為主的多元化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在全區范圍內形成“五大對接”格局,即:訴訟調解與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工作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拆遷合同糾紛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三農”案件工作的對接,力爭將矛盾化解在源頭、化解在基層。
四是拓展服務為民的工作渠道。加快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努力把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成了集訴訟指導、訴前調解、訴調對接、案件速裁、立案調解、立案受理、訴訟救助、訴訟保全、法律咨詢、法官聯絡、案件查詢、公告辦理、判后答疑、信訪接待、司法救助等為一體的綜合服務機構,切實做到訴訟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電話有人接、咨詢有人答、約見有人排、上訴有人辦、執行有人促,暢通為民服務渠道,讓人民群眾第一時間對法院工作產生信賴感。
二、以真誠的態度,促進當事人信任調解。
一是樹立公心。調解本意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在不同的利益體中尋找利益的平衡點,使矛盾沖突趨向緩和,利益關系趨向和諧。法官在調解中始終要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不能簡單充當“和事佬”,不分是非“和稀泥”,更不能去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強迫當事人妥協和讓步,在調解中盡可能地避免做出使當事人產生合理懷疑的行為。
二是耐心傾聽。把耐心傾聽作為溝通交流、發現真實、辨法析理、調解解決的基礎。注意傾聽當事人訴請,一方面可以讓當事人宣泄情感、平抑情緒,消除當事人的抵觸心理,重新回歸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對當事人的主張進行整理,發現當事人訴訟的真實目的,引導當事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表達訴求,同時了解當事人的心結所在,尋找到化解矛盾的切入點。
三是換位思考。堅持以真誠、親切、溫和的態度接待每一位來訪的當事人,緩解其心理壓力,穩定當事人因訴訟帶來的焦慮情緒。設身處地為雙方當事人著想,同時引導雙方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問題,以求達到法官與當事人及當事人之間情感上的溝通,為增進理解、開展調解工作奠定基礎。
三、以能動的手段,推動當事人接受調解
一是堅持依法調解的審判標準。調解必須建立在自愿合法基礎上,法官必須在查清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前提下進行調解。法官不能簡單地進行“坐堂問案”,而是應當深入到群眾當中多走訪、多調查,這樣既方便群眾也能充分了解案情。調解過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確定的方案應當合法合理合情。法官不能借調解的名義拖沓案件,造成久調不決。
二是豐富合力解紛的調解資源。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僅僅依靠法官的單兵作戰是無法解決所有糾紛的。法官需要在調解的過程中,嘗試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借助黨委、政府等資源優勢,充分發揮黨群關系“連心橋”的作用,整合社會力量,形成化解糾紛的合力,從而實現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并通過審結一案,達到溫暖一方民心、維護一方穩定、促進一方和諧的目的。
三是強調因案制宜的調解技巧。法官要善于根據案件情況、背景的不同,當事人身份、性格的差異,有所側重地采取不同的調解策略,尋找適合的調解時機和調解方式。比如,在處理涉及離婚、贍養、撫養等婚姻家庭糾紛,以及家庭成員因財產利益引發的糾紛時,要善于從家庭倫理、血脈親情等方面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進當事人面對面協商,用真情化解糾紛;而對于某些矛盾較為激化,分歧較大的糾紛則不能急于求成,可以選擇背對背分別勸導,耐心緩和雙方矛盾,慢慢縮小心理差距。
四是提升詮釋法理的調解能力。法言法語有時晦澀難懂,講多了當事人認為是講大道理,難以聽得進去。法官在日常調解案件時,注意將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識轉換為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語言,或是舉具有類似案情的生效判決的結果告知當事人,一方面使群眾聽得清、聽得懂、聽得明,讓當事人理解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可以讓當事人能夠自行判斷案件結果,適時調整訴訟預期。只有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溝通,才能切實增進當事人對法官調解方案的認同度。
四、以務實的結果,實現當事人滿意調解。
一是強化責任意識,培養全局觀念。改變傳統就案辦案、審執分離的工作態度,樹立一盤棋思想,以履行完畢作為案結事了的最終標志。從促進調解、有利執行的角度出發,建立長期、有效的審執聯動機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真正實現。
二是加大保全力度,敦促自動履行。密切注意掌握當事人財產狀況,通過法律釋明提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和法院依職權保全相結合,加大保全力度。在傳統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攝影、錄像等現代化手段,全面真實地固定下被保全標的實情,在確保爭議財物可控性和穩定性的同時,從源頭給債務人以一定壓力,提高其自動履行的意識。
三是增設違約條款,提升調解效果。促成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履行保證條款或違約懲罰性條款。對于未依約履行或拒絕履行的,權利人在調解中放棄的部分債權、利益,可以追加履行、合并執行。約定違約履行、拒絕履行的義務人給付一定數額或一定比例違約金,從而增加當事人違約成本。
四是加強調后指導,促使即時履行。對當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承辦法官努力促使義務人當庭履行,實現糾紛的即時解決。對于不能當庭履行的,承辦法官及時做好法律宣傳解釋工作,對當事人的疑問進行解釋,明確說明不履行生效文書所承擔的后果,并通過電話、短信等快捷方式提示當事人按期履行,避免當事人因遺忘或疏忽進入執行程序。
附典型事例:
案例:“巡回法庭介入早,審執結合效果好”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9日中午,南通開發區星湖大道與通富北路路口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一輛重型攪拌車在右拐彎時與同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當場將車上一五歲男孩碾壓致死,男孩母親被卡在車輪中推行40米后身體嚴重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家屬情緒相當激動,患有多年的高血壓成年死者的母親不斷聲淚俱下的控訴肇事方的惡行,幾近昏厥,矛盾愈發激烈。
【處理結果】
經由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牽頭,公檢法三家及當事人雙方就民事部分的賠償在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進行調解,肇事方單位最終賠償受害人家屬120萬并于一周內經法院交接到位。
【心得體會】
一、聯動介入糾紛是快速化解矛盾的堅實基礎。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日益增多,普遍存在審理周期長、交警參與度低、執行到位難、受害人信訪突出等情形,處理難度不斷增加。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對當事人而言,減少了往來奔波,及時維護了利益;對法院而言,扭轉了被動局面,優化了審判質效;對交警部門而言,緩解工作壓力,提高了執法質量;本案法官正是第一時間運用了聯動介入機制,快速化解了糾紛,取得了三方共贏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平衡當事人心理是達成調解協議的關鍵環節。
心理平衡,是人們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獲得滿足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如果心理平衡,一般會表現出積極態度,調解就可能取得較好效果。本案中,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中一個還是年僅5歲的孩子,被害者家屬對于肇事單位承諾的90萬元的賠款表示不理解,情緒激動,表示對此肇事者及肇事單位絕不罷休。承辦法官一方面對其進行了耐心細致的心理疏導,另一方面又積極與遠在臺灣的肇事方企業負責人親自進行電話溝通,讓其去理解受害人失去親人的痛苦。經過連續8小時的調解,將賠款額最終定于120萬,最大限度的為被害人爭取了利益。
三、督促履行到位是落實調解成效的有效保障。
民事結案后適時做好延伸工作,督促履行到位是案結事了的最終標志。本案涉案標的較大,在達成調解協議后,承辦法官迅速與肇事單位溝通,在一個星期里通過法院執行款專戶將履行款及時交付給了被害人家屬,讓被害人家屬感受肇事方解決糾紛的誠意,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事人激動的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