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亭湖法院利用該院建立的委托被訴行政機關協調機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客運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案件。

 

被告鹽城市城鄉建設局以原告王某無合法手續營運出租車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一萬元。王某不服該處罰決定,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無事實根據,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該案受理前,原告王某多次打電話了解案件進展情況,要求立案,情緒比較激動。該院立即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訴前協調。一方面承辦法官與原告王某進行溝通,耐心釋明,做其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積極與被告鹽城市城鄉建設局溝通,委托其主動出面與原告協調,并向其發出司法建議,指出其行政處罰存在的瑕疵,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爭取以協調方式化解矛盾。通過該院承辦法官與被告行政機關的協力,原告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主動交納罰款,并撤回了訴訟。被告也認識到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瑕疵,并保證在以后工作中力求改進。該案的成功協調是進一步探索運用該院建立的委托被訴行政機關協調機制的又一成果,彰顯了官民和諧,有力回應了和諧司法建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