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日,鎮江中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高軍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但鑒于他有防衛過當和自首情節,法庭判處被告人高軍有期徒刑六年。

 

201145日晚11點多鐘,鄭某、宗某等幾個在鎮打工的老鄉喝完酒到谷陽鎮聯華超市買煙,在超市門口,鄭某遇到了正在結賬的同事高軍,就說“你請我喝水可以吧”,高軍沒吭聲,站在一旁的宗某就在高軍肩上重重地拍了一下,高軍很反感,口氣生硬地喊“干什么?”宗某仗著酒性踹了高軍一腳,隨即雙方扭打起來。看對方人多,高軍掙脫糾纏跑出了超市,可是宗某、鄭某等緊追不放,高軍拿起路邊一塊紅磚砸在宗某的頭上,然后跑回了住處。

 

第二天中午,宗某、鄭某等人到高軍住處索要醫藥費,說頭被打傷了,給500元了事,高軍不給。接著,宗某等人接二連三的上門要錢并毆打高軍。47日晚11點多,宗某、鄭某等人再次踹開高軍的房門繼續索要醫藥費,遭到高軍婉拒后,鄭某就將高軍摁在床上毆打,高軍在掙脫過程中,摸到了床上的水果刀,于是捅刺鄭某左胸部一刀,接著,又對沖上來的宗某左背后捅刺一刀。

 

案發后,高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鄭某系被他人運用單面刃銳器刺戳左胸部,致左肺、左肺靜脈破裂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宗某左胸部損傷為重傷;高軍頭部損傷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軍在被害人未使用任何兇器對其實施毆打的情況下,即用刀具對兩被害人進行捅刺,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其防衛行為已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高軍的防衛過當和主動投案自首行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同時,被告人高軍的近親屬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亦可對被告人高軍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軍的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高軍有期徒刑六年,并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7萬多元,賠償傷者宗某經濟損失2萬多元。

 

法官點評:

 

這是一起因不法侵害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尋釁滋事引起的惡性案件,造成了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不法侵害人宗某、鄭某酒后鬧事,毆打他人,過錯在先。之后又多次上門滋事,威脅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人高軍在受到多次人身危害后,沒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合法利益。當不法侵害再次來臨,被告人高軍即時進行防衛,卻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嚴重后果。其防衛過當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但鑒于被告人有防衛過當、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在民事賠償方面,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故本案中被告人高軍承擔死者鄭某親屬經濟損失的30%,承擔傷者宗某經濟損失的10%

 

本案特邀人民陪審員宋德榮參與合議庭審理,宋德榮希望社會各界關注此案,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避免類似慘案的發生。

 

相關鏈接:

  

正當防衛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防衛措施。本質上,它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自衛權利,是公民依靠自身力量抵抗不法侵害的法律保障。但是,正當防衛也必須遵守法律設定的限制條件,不能任意行使。首先必須以不法侵害行為存在并在進行中為前提;其次應該具有必要性(手段上沒有別的辦法)和緊迫性(時間上來不及用其他合法方式);再次,實施的打擊對象必須為不法侵害人,保護的是合法的利益;最后,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以能制止侵害從而保護合法利益為限度。如果不滿足這些要件,就會演化為違法行為,需承當責任、賠償損害。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