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妻子出軌 攜女親子鑒定
作者:凡振峰 發布時間:2011-08-11 瀏覽次數:713
家住洪澤的嚴某和王某曾是一對恩愛夫妻,兩人自小認識, 1995年結婚后,次年生下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一家人其樂融融,令周圍人非常羨慕。隨著女兒的出生,家里的開銷也越來越大。為補貼家用,嚴某便在農閑時節出外打工,妻子王某則安心在家照顧老人和孩子。
轉眼到了2008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生下了二女兒彤彤。沒有性別偏見的嚴某聽到這個消息后,欣喜萬分,當天就向公司請假趕回了老家,看到二女兒白白胖胖的樣子,嚴某高興得合不上嘴。
然而,沒過幾天,嚴某覺得越來越不對勁,他發現這個二女兒彤彤長的一點都不像自己和妻子,因為夫妻倆都是雙眼皮,而這個二女兒眼睛卻非常小。于是,心生疑惑的嚴某在二女兒7個月大的時候,獨自帶著二女兒彤彤去江蘇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申請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懷里抱著的這個二女兒彤彤和自己不存在親子關系。備受打擊的嚴某聽到結果后猶如晴天霹靂,他欲哭無淚,那天不知道是如何從省城回到老家的。
2008年12月,嚴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確認其與二女兒無親子關系,并判決與王某離婚。洪澤法院依法受理后認為,王某現在正處于哺乳期,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不能在女方哺乳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于是2009年1月嚴某撤回了起訴。
2009年7月,嚴某再次向洪澤縣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系的離婚訴訟。洪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嚴某提供的親子鑒定結論系單方行為,且被告王某不同意重新進行親子鑒定,法院無法強制其配合做親子鑒定,法院從婚姻基礎等方面綜合考慮,認為其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依法作出不準嚴某與王某離婚的判決。
嚴某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11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嚴某依然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作出駁回原告的再審申請的裁定。2010年9月,嚴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要求確認與二女兒不存在親子關系的離婚訴訟。
洪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然是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但是,自2008年彤彤出生后,雙方多次發生矛盾,原告曾先后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感情仍無明顯改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江蘇省人民醫院遺傳信息(親緣關系)咨詢表,以證明與彤彤無血緣關系,雖是單方行為,但在本次訴訟過程中,原告再次提出要求做DNA鑒定,本院進行充分的法律釋明并告知不配合鑒定的后果后,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做親子鑒定,故應推定二女兒彤彤與原告無血緣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考慮到被告無正當職業,平時還要撫養二女兒彤彤的實際情況,故精神撫慰金以8000元為宜。婚生女嚴某某在本院征求意見時,明確表示隨原告生活,故嚴某某由原告撫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準予原告嚴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二、婚生女嚴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付撫養費200元,自2011年4月起至嚴某某獨立生活時止。每年8月30日前付清當年的撫養費。
三、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精神撫慰金8000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點評】
父親作為原告以與未成年婚生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為由三次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供省人民醫院遺傳信息(親緣關系)咨詢表和費用清單、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制頻道攝制光盤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法院對被告進行充分的法律釋明以及不配合鑒定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理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確認原告與未成年婚生子無親子關系的離婚判決。原告因被告的行為精神上遭受痛苦,理應獲得精神撫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