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氣 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2-08-31 瀏覽次數:1194
李某看上去很講義氣,似乎在朋友圈子里是顯得很有能耐的人??汕耙欢螘r間因為幫助朋友張某“擺平”一件事,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起訴到法院,并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這樣的處理結果倒是給李某當頭一棒。
昨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2年4月2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張某在鹽城市區建軍東路新四軍紀念館附近與某公交車駕駛員王某因為道路上超車事宜發生矛盾,后張某打電話給被告人李某前來“幫忙”,李某便開車匆忙趕至鹽城市區文港北路新四軍紀念館附近,要求某公交車駕駛員王某下車與其“理論”,因開著公交車的王某未下車(車上承載眾多乘客,作為公交車駕駛員也犯不著惹這個事),沖動的李某追著前行的公交車用隨車并存放在后備箱的高爾夫球桿將某公交車駕駛室側窗玻璃及前擋風玻璃砸壞。后經相關機構鑒定,被告人李某損毀的物品修復價格為人民幣5100元。
隨后,李某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便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另查明,案發后,“委托人”張某自認后果嚴重,賠償了被害單位鹽城市某公交公司5800元。被害單位出具證明,稱“李某的父母代其到我司賠禮道歉,并將相關費用賠償到位,鑒于上述表現,我司不再予以追究,請寬大處理”。
鹽城亭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