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差欠債務被他人訴訟,經法院判決償還,判決生效后未能發行判決,經法院執行裁定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房產,查封房產拆遷時,債務人采用威脅手段,私自領取了拆遷補償款30余萬元。近日,射陽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夫妻與嵇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經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后,王某夫妻未能履行法院判決。200910月,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了王某夫妻的房產。20103月被查封的房產拆遷時,王某在明知法院欲對該房產的拆遷補償費用進行強制執行時,糾集20余人至開發局,采用威脅的手段,領取了拆遷補償款35萬元,后仍拒絕執行本院判決、裁定。

 

案發后,王某夫妻完全履行了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夫妻有能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均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夫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已按本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之妻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3000元。